12月2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发布了一则案件按撤诉处理的情况通报。一原告因为坚持戴帽子出庭,被南通中院认定为不符合司法礼仪,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案件被按撤诉处理。
消息一出,即在网上引起诸多争议。有人表示,法庭是庄重严肃的场合,司法人员和当事人都应该规范着装,确实不应该戴帽子;也有人表示,如何穿戴是个人自由,法院没有权利干涉。
参加庭审可以戴帽子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或者正装,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前者,规定着装或正装,没有争议;后者,文明着装,范围就有些宽泛。
法庭规则并未对文明着装作出明确的规定,那就只能按照人们常识化的认知来判断。公众场合穿着过于暴露或透视,可以认为是不文明着装,但戴帽子也算不文明着装恐怕值得商榷。
“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明确禁止的条文,禁止带帽也就少了让人信服的依据。当然,这并不是鼓励大家在参加庭审时带帽,法庭总归是严肃的地方。而是说带帽子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庭规则,不应该作为一种违规的行为而导致什么后果。换句话说,万一有人因为谢顶,或是做了一个奇特的发型,觉得自己需要戴一顶帽子呢?
再说说司法礼仪和按撤诉处理的事情。
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上述几种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中,并没有哪一条与“司法礼仪”有关。所以,如果原告有司法礼仪不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予以训斥、罚款或拘留,而不能据此将案件按撤诉处理。
如果原告在出庭时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南通中院仅以其不戴帽子不符合司法礼仪为由将案件按撤诉处理,于法律上讲是值得商榷的。总之,法律的事情归法律,礼仪的事情归礼仪。即使有冲突,也得听法律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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